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广东省医学会医学科研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学分会  /  阅读:3832 次  /  2020/12/30 14:32:49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修改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是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省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另设章程,不刻制印章。专科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命名方式为“广东省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  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医药器械产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担有关学术咨询、项目评估、标准制定、评审评价、医学鉴定等学术性、技术性、规范性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医疗技术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科学普及与宣传活动,认真办好“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学术下基层,适宜技术等活动,推广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积极发展省医学会会员,并提供良好的学术服务。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

()通过编委会对省医学会主办的医学杂志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完成专科分会学术发展基金的募集、立项、合理使用、考核评议工作;

()接受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业务指导,沟通本会各专科分会之间的协作与联系,指导省内各地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

()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

()执行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定,完成省医学会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

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

()根据省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每年要组织本专科分会做好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医疗技术培训;

(三)推动多中心合作的医学研究,提高专科学术水平,促进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 积极发展会员,加强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受理本专科分会委员和相关专家的建议和意见;

()组织编发、上报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及各项活动资料;

()完成本规定第五条明确的各项任务,及时向省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省医学会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与省医学会相关管理部门商议,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应当按照省医学会要求及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接受省医学会的年度考核;每次学术活动前应报告具体活动安排和财务预算,活动后及时完成工作总结或者纪要上报、备案,并做好财务决算。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省医学会其它专科分会不存在重复或冲突;

()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省医学会会员

() 前期工作是在省医学会领导下进行,已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5家以上不同法人单位三级甲等医院参与,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行业认可度高、组织能力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6岁的5名以上专家作为发起人(其中一名专家为牵头发起人),组成发起小组,提出成立本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新成立专科分会申请表,报省医学会。

第十一条  省医学会受理新成立专科分会的申请后,通过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的条件审查,上报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成立专科分会获批准成立后,由省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专科分会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省医学会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部长担任,共同提出本专科分会全省委员建议名单。筹备组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委员6399 。设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0名。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有些综合性、交叉性学科的专科分会,需要增加委员人数,须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适当增加,增加总数最多不能超过10名。

因工作需要,且条件成熟的专科分会,经换届筹备组提议并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可设立候任主任委员。专科分会候任主任委员人选须在本专科分会常务委员职务以上者中产生,要求对学会工作贡献较大,学术影响力较大,原则上,其年龄届时能任满一届。候任主任委员的设立及提名人选,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如在候任主任委员任期内,有违规违法等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终止其候任主任委员资格。

主任委员主持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本届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省医学会的会员;

()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56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两院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退休、出国定居或者超过半年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再推荐;

()任期内三次缺席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学术年会的委员,不再推荐连任;

()拟任专科分会委员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医学会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法律、法规、行政等处罚;

()原则上一人最多只能在省医学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五届。对专科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56岁的委员,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但必须符合委员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应及时换届。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换届,报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专科分会换届委员的推荐工作,委员更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五分之一。

换届前,省医学会应通讯征求本专科分会全体委员对换届工作的意见,包括连任委员名单、下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人选等。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换届要一般提前三个月成立筹备组,由省医学会秘书长牵头并担任组长,成员由本届专科分会本届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设立的)、副主任委员与省医学会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部长、继续教育部部长、临床评审部部长、专科分会分管专员组成。

由筹备组商定委员分配名额、拟留任及推荐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由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行文通知会员单位和市医学会,推荐新一届委员。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审核确定后,由筹备组根据委员单位,进行讨论协商,拟出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筹备过程中如出现争议较大的情况,应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新成立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省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的组成程序参照第十八条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设立的)、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省医学会应适时组织召开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设立的)、副主任委员。选举方式由换届或成立筹备组提出意见,报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选举会议中,原则上委员必须参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者,须凭委员本单位证明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选举结果,由省医学会发文至委员所在的会员单位和市医学会。

第二十二条  新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原则上不再增补,确有充足理由增补的,由专科分会常委会研究提出申请,以报告的形式报医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在全省本专科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威望,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学科带头人;

()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具有一定的专科分会工作经验,主任委员任职一般从上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业内公认度高、组织能力强,主任委员不能同时在本省其它省一级学会(协会)专科分会担任主任委员(已担任的应先行辞去);副主任委员从上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和委员中产生。特殊情况任职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两院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不得兼任省内其它省一级学会(协会)同类型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拟任其它一级学()会同类型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应报告本专科分会常委会知晓并报省医学会备案。             

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设立的)、副主任委员不再兼任省医学会其它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因工作调动、身体、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指定候任主任委员或者现任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并适时组织专科分会进行选举新的主任委员,完善专科分会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卸任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间较好完成专科分会各项任务,经省医学会秘书长提名,全体委员会通过,任本届前任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是专科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负责指导和协助主任委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任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专科分会应及时将秘书名单通报全体委员,并报省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卸任的前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是之间的协作与联系,指导省内各地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前任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如年龄在57岁以下,是行政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热心学会工作,经本单位推荐、换届筹备组推荐,经学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可以连任第三届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九条  专科分会成立或换届后应尽快按要求每年开展学术活动,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省医学会审议,限期改正或按组织程序调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第三十条  当选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省医学会颁发证书;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省医学会颁发聘书;专科分会的秘书由专科分会颁发聘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省医学会颁发表彰状。

        第三十一条 新成立专科分会和已完成换届的专科分会的有关资料,须在一个月内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推荐:省医学会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接到中华医学会来函要求推荐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时,民主推荐产生委员候选人,推荐原则:1、优先推荐省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2、尊重中华医学会建议和有关规定3、充分参考专家影响力和代表性和不同的单位分布,委员候选人由省医学会与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协商推荐,并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后,提交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中华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青年委员的推荐,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的推荐办法处理。

第五章  青年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专科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科分会委员人数的50%,设主任委员1名(由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兼任。特殊情况,经常委会讨论同意也可以指定一位综合素质高的副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4~6名(优先考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学术贡献较大的专家,通过专科分会常委会推荐和青年委员会委员自荐,在青年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成立或者青年委员会换届会议中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原则上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不在同一单位)。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一个会员单位最多不超2名,青年委员本人不能在两个专科分会青委会同时有副主任委员以上任职。青年委员会的成立或者换届,青年委员名单须报省医学会审批。青年委员会应积极参加专科分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青年委员青年委员会必须遵守专科分会相关规定,不另订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三十四条  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省医学会会员;

()在本专科领域取得较好成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原则上青年委员的任职不能超过两个专科分会。

拟任专科分会青年委员者,须遵守国家、省医学会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到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法律、法规、行政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专科分会青年委员由相应专科分会推荐,并经征求拟任青年委员所在会员单位、市医学会的意见,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省医学会备案,并通报所在会员单位及市医学会。

青年委员任期与专科分会委员的任期基本同步,青年委员的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章 专业学组

        第三十六条  专科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

    专业学组是专科分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守广东省医学会及专科分会有关规定,不另设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三十七条  成立专业学组,应由专科分会委员会向省医学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成立。

第三十八条  专业学组由11~33人组成,设组长1名(由专科分会常委会推荐委员以上职务或者学术影响力较大的专家担任。非委员的组长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副组长2~4名(由专科分会常委会和组长共同商议推荐),正、副组长人选优先考虑正高技术职称和对学会工作贡献较大的专家,秘书1名。原则上学组成员一个会员单位最多不超过2名,一人只能在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一个专业学组任职。学组成员的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专科分会委员条件。学组成立或者换届,成员名单须报省医学会备案。

    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原则上组长和副组长不在同一单位,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省医学会备案,由省医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专业学组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后,报省医学会,列入省医学会年度计划并实施。未经批准,专业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学术活动。

第四十条  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为四年,与所属专科分会同步换届。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四十一条  专业学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省医学会审议予以撤销,并通报所属专科分会。

第七章  学术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包括:会议议程、论文汇编、影像资料、意见反馈表、活动记录卡、代表名单、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活动后一式两份,交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和网络信息部归档。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科分会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省医学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专科分会日常各项合理开支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批准,经该专科分会分管专员核实用途后,报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部长和财务主管审核。主任委员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会报告专科分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专科分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学术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状况,杜绝出现经费负数的现象,确保本专科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十六条  专科经费必须规范管理,不能挪用作私用,杜绝“小金库”现象。经费开支标准:参考中华医学会相关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专科分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术交流活动的结余。学术会议结余的50%用于专科分会的学术建设和发展。50%用于省医学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按照上述规定和《广东省医学的专科分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方案》的要求,进行专科分会工作的考评。考评得分将作为评选先进专科分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2013年版)即行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医学会。

                                  

转自广东省医学会官网